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21 16:36 来源:规划司
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精神,现就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初步形成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
(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1.提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权限,提出项目信息公开指导性意见。
2.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
梳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形成信息公开目录。制定依申请公开的细则和标准。
3.制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
制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各阶段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格式,明确信息收集、报送、审核、发布、检查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程序要求。
4.统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审批权限,通过各级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与各部门、各地区项目公开信息建立链接,进行整合发布。
5.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核评估和公共监督机制。
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考核评价体系和公共监督机制,对各部门各地区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促进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准确。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1.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与信用信息共享标准。
梳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个人执业信息、黑名单等。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并以规范文件的形式发布。明确需要共享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内容及格式,确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2.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按要求建立健全各自的诚信信息体系。按照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标准,利用各部门现有系统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资源,整合相关信息,形成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共享机制。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3.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保障制度。
明确各相关单位在信息提供、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系统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运用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资源,加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三)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1.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宣传报道的总体协调部署,将宣传报道工作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始终。
2.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节点,重点围绕专项治理的重大意义、工作部署、具体做法、取得成效以及相关建议等,及时开展宣传报道。
3.丰富宣传报道的形式,在中央和地方主要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开辟专栏、专版,进行集中报道和深度报道。
4.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部门各地区积极组织有关素材,向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引导媒体准确、真实地开展报道工作,跟踪调查媒体报道的相关事件,并及时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有关媒体要及时挖掘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三、工作进度
(一)开展调查研究,梳理相关信息(2009年10月——2009年12月)
对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调研,梳理、分析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分析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信用信息。
(二)确定目录标准,全面指导实施(2010年1月——2010年9月)
各部门各地区整理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经充分协商,2010年6月前确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2010年9月前提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目录,并确定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和程序。
(三)建设信息平台,定期开展评估(2010年10月——2011年9月)
明确建设方案,初步建立互联互通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对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信用体系进行评估,督促指导工作。
(四)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2011年9月——2011年12月)
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议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整体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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