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评估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厅科函〔2024〕359号

成文日期:2024-09-22

发布日期:2024-09-24

发布机构:科技司

分  类:质量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评估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4 14:43 来源:科技司

工信厅科函〔2024〕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高水平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现组织对我部已核定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实验室高水平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打造功能定位准、运行建设好、覆盖领域广、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的实验室体系,形成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的实验室可持续发展格局,为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评估复核原则

聚焦重点领域,明确功能定位。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重点行业领域,推动实验室建设成为面向产品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全链条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化技术平台。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加强战略性、关键性、前瞻性质量技术攻关,强化质量诊断、标准研究、标准验证、中试验证、检验检测、质量改进等功能,开展高水平质量科研活动,培养高层次质量人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统筹行业布局,强化动态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重点行业领域布局,发挥地方特色和专业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优胜劣汰,推动实验室建设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相协调。

夯实发展基础,提升服务效能。推动实验室加强技术服务创新,加大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力度,提升专业服务水平、行业公信力和品牌影响力。指导实验室持续丰富服务品类,拓展全产业链质量技术服务,助力企业质量效益提升,以高水平服务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评估复核范围

已核定的220家实验室(见附件1)。

四、评估复核内容

(一)基础条件。实验室应在被核定产品门类领域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质量专业设施条件、健全的管理机制以及高水平的人才队伍。

1.设备设施先进性居于行业前列;

2.产品检测能力通过第三方认可;

3.管理制度机制健全;

4.具有稳定的管理和技术团队,拥有本领域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专业人员队伍,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比例占50%以上;

5.具有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创新能力。实验室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

1.拥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新技术、新设备、标准、规程、规范等创新成果;

2.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利用技术创新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优质供给能力有效衔接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

3.在先进质量标准研制验证、检验检测与试验验证方法创新、仪器设备研制验证、质量技术研发应用、质量分析评价和改进等方面取得一定的创新成果。

(三)服务成效。实验室专业服务能力应居于领先地位,服务成效较为明显。

1.技术服务能力、水平和成果等方面在被核定产品门类领域稳居行业前列,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力;

2.能够为企业提供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验检测、诊断评价、分析改进等“一站式”质量技术服务;

3.能够为行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验证、中试验证、质量人才培训、质量技术交流等服务;

4.能够为政府部门提供产品质量状况分析评估、先进质量控制技术发展趋势跟踪、重点领域质量风险动态监测、质量政策建议等决策支撑服务。

(四)禁止行为。原则上,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予通过复核:

1.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2.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产品开发、生产,或参与其检验的产品经营活动;

3.未经批准,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参与社会组织的商业活动,或擅自对外披露委托任务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4.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5.接受可能对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

6.违反相关规定,以核定的实验室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7.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窃取企业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自查。实验室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工作,通过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qb.cn)“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评估复核申报表(模板见附件2),结合实际重新提出符合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产品门类名称建议,并提供相应附件及证明材料。

各依托单位认真审核所属实验室申报材料,于2024年10月31日前函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直接依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建设的实验室,可由所在单位报送。

(二)推荐单位审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对照评估复核重点内容,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申请进行初审,需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研究提出推荐意见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在此项工作开展中,推荐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验室依托单位收取费用。

通过初审的实验室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交实验室秘书处。

(三)评审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提出拟通过复核的名单,并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核查。

(四)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对拟通过复核名单的意见。

(五)审核公布。评估复核结果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实验室进行复核确认。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实验室将不再保留。未通过评估复核的实验室需在复核结论公布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报送,仍未通过评估复核的实验室将不再保留。

六、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李俊宏 010-68205252

实验室秘书处:陈娟、闫颖 010-68209201/9203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15室质量实验室秘书处(100846)


附件:1.实验室名单

      2.实验室复核评估申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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