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节选)

发布时间:2021-11-04 14:13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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