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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 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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