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节选)

发布时间:2021-11-04 09:02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839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9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11日起施行。20161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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