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兼并重组取得积极进展

发布时间:2015-02-10 09:41 来源:产业政策司

 

2014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国发14号文件)印发后,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明显成效。

一、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

工业和信息化部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部际协调小组牵头单位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发14号文件有关税收、金融、职工安置、行政审批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

税收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订,扩大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适用范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5年递延纳税政策。

行政审批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简化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审批效率;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发展改革委修订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缩小了核准范围;商务部修订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简化了部分简易案件审查程序。

职工安置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失业保险金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稳定职工岗位。

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方面,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上市公司可用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并完善并购重组市场化机制,增加股份定价弹性,取消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有关发行股份数量下限、业绩承诺等要求。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非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不设行政许可、不实行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股份协商定价等。

此外,银监会修订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放宽了对企业并购贷款还款年限和贷款资金占并购资金总额比例的要求,相关文件将于近期发布。国资委、外汇局等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落实了有关国企改革、外汇登记等政策措施。

同时,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件,河北、甘肃、广西、青海、四川、重庆、河南、湖南等10余个省(区、市)已经制定发布了落实国发14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或意见,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

二、企业兼并重组取得积极进展

2014年,我国企业兼并重组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企业兼并重组活跃度和交易金额均创下几年来的历史新高。以上市公司为例,据证监会统计,2014年我国发生企业兼并重组2920单,比2013年增长40%,交易金额达到1.45万亿元人民币,比2013年增长63.1%。交易金额相当于我国GDP的2.3%,比2013年提高0.7个百分点。

分地域看,经济最发达的华东地区并购市场最为活跃。2014年,企业兼并重组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35.9%和35.1%。北京、上海、浙江三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交易金额排全国前三位。分行业看,制造业依然占据半壁江山。2014年,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交易数量占全部交易数量的比重达到62.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并购活跃,兼并重组交易数量占总量的比重分别为8.8%和5.3%,排在第二、三位。分经济类型看,民营经济在并购市场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4年,民营经济参与兼并重组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占全年的比重分别为65.9%和43.9%,均为几年来的最高值。分交易类型看,产业整合类型兼并重组(指收购资产所属行业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相关、相近或上下游的并购重组交易)成为主旋律。2014年,产业整合类型兼并重组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分别占全年的49.9%和42.8%。海外并购方面,2014年我国企业“走出去”尤为活跃,全年共发生海外并购81单,涉及交易金额达356.1亿元,平均交易金额4.4亿元,比2013年平均交易金额增长6.3%。

值得关注的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活跃度明显偏低,通过兼并重组促进产能过剩行业整合和过剩产能退出依然有较大空间。2014年,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五个产能严重过剩行业61家上市公司发生33单兼并重组,平均每家公司发生兼并重组0.54单,不到全部上市公司平均1.12单水平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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