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8 17:56 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焦洛洛、苏恺、任宇鹏、陈俊鹏、陆修枫、张伟东、李华峰、童斌、陈洁珊、张伟东、申涛、张瑞澎、刘尚宁:

你们向我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部依法分别作出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详见附件),并使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你们邮寄送达,但以上文书因无法送达被退回。现向你们告知处理结果。如你们需要相关法律文书,请通过中国邮政向我部邮寄准确的地址信息,我部将重新向你们邮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

无法邮寄送达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申请人

无法邮寄送达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焦洛洛

《延期审理通知书》(工信复延字〔2023〕第5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

苏凯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87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

任鹏宇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信复受字〔2023〕第1054号)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信复受字〔2023〕第1074号)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陈俊鹏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9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赣通答访〔2023〕第31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9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赣通答访〔2023〕第32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9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回复书》(湘通局举〔2023〕108号)。

陆修峰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7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关于答复陆修枫举报事项的函》(〔2023〕963号)。

张伟东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9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李华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驳字〔2023〕第7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童斌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65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辽通管公开〔2023〕5号)。

陈洁珊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信复受字〔2023〕第986号)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张伟东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工信复受字〔2023〕第934号)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

申涛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工信复补字〔2023〕第89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针对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请你分别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分别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张瑞澎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6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73号告知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决字〔2023〕第6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47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驳字〔2023〕第6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刘尚宁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工信复驳字〔2023〕第5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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