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4 | 3600 00TX -QT- 004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其他(审查、审核) | 对电信建设管理、通信行业统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3.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运行第374号,2021年工信部运行第67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经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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