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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信建设管理、通信行业统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发布时间: 2018-01-30  来源: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4

3600

00TX

-QT-

004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其他(审查、审核)

对电信建设管理、通信行业统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三条:“企业(或单位)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实行审批制度。

企业(或单位)年度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应于当年一月底前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报规划的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企业(或单位)上报的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批复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3.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运行第374号,2021年工信部运行第67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二)接受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经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依法检查、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0791-8675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