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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电信服务质量等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发布时间: 2023-11-29  来源: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8

3600

00TX

-CF-

008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电信服务质量等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

 

2.《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与电信用户签订协议的;(二)窃听、窃用电信用户电话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伪造、篡改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的;(二)未经电信用户同意,擅自变更或者终止与电信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或者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协议以外的电信服务的;(三)未经电信用户书面同意或者短信确认,将免费试用的电信业务转为收费项目的;(四)伪造、篡改计费数据或者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发现违法拨打商业性电话或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不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电信资源或者服务的;(二)擅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互联网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的。”

 


3.《电信服务规范》(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0791-8675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