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2.《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配套电信设施条件的; (二)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的; (三)采取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入场费、接入费等方式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