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9 | 3600 00TX -CF- 009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1.《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实施监督检查的省通信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
2.《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 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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