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 方式 | 备注 |
11 | 3600 00TX -CF- 0011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2.《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光纤入户电信设施的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住宅小区提供公用电信网接入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2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3号)第二十条:“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擅自建设国际通信设施进行国际通信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注:现为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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