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 | 3600 00TX -JC- 001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2.《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信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电信活动及与电信有关的规划、建设、服务、安全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及时在省通信管理机构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省通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单位、个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省通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当事人隐私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省通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不得拒绝、阻扰、拖延检查或者调查活动。” 第三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备案,不得伪造、篡改电信用户计费数据以及其他与计费有关的记录。 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地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计费系统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布。”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4.《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五条: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 (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5. 《电信服务规范》(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全国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本规范中,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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