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13 | 3600 00TX -JC- 0013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修正,2009年修订,主席令第15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3.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运行第374号,2021年工信部运行第67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经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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