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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检查

发布时间: 2023-11-29  来源: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6

3600

00TX

-JC-

006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检查











1.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制度,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网络与信息安全进行定期检查。”



2.《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检查,组织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制定通信行业相关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与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措施:

(一)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符合性评测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查阅通信网络运行单位有关网络安全防护的文档和工作记录;

(三)向通信网络运行单位工作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验通信网络运行单位的有关设施;

(五)对通信网络进行技术性分析和测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检查活动。”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5号第二十六条“保护工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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