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 名称 | 职权描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
5 | 3600 00TX -XK- 005 |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的申请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2.《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4.《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工信部信管〔2020〕204号)第六条:“标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根节点运行机构应当取得‘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许可。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标识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取得‘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许可。标识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许可。递归节点运行机构应当取得“域名解析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取得上述相关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 | 0791-86757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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