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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发布时间: 2023-11-29  来源: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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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核准本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申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4.《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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