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责事项 | 主要内容 | 法律责任 | 备注 |
1 | 受理信访的职责 | 基本规定: 1.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相关工作; 2.构建信访渠道,公布信访机构及相关信息; 3.受理、办理、督办各项信访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2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 | 基本规定: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6.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1.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1.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信息: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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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等 | ||
2.公开行政处罚等执法相关信息: 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6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等 | ||
3.公布招标投标情况: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总体情况、公开招标及招标备案情况、重大违法违约事件等信息。 |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 ||
4.公布违反《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行为: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 1.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 ||
5.公布电信服务质量抽查结果、状况等: 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 1.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4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 ||
6.公布通信行业统计资料: 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公布统计资料。 |
|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第二十六条 | ||
3 | 宣传教育相关职责 | 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第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