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姜涛
案件事由: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决定:罚款2万元
执法主体: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1年11月11日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邮编: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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