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中邮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未按要求对劳务派遣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
执法主体:重庆市通信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9月2日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邮编: 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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