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
消费统计制度
为全面掌握部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实际状况,规范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加强节能管理,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9〕229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调查对象
具有独立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部系统公共机构。
二、统计调查内容
部系统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土地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三、统计调查范围和方法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范围包括部机关本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服务局代部管理的事业单位等。
四、职责分工
部机关服务局负责部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等。
部系统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部机关服务局等。
五、调查表式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向部机关服务局报送,其余三表由各公共机构留存。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逐一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各公共机构汇总向部机关服务局报送,由部机关服务局留存。
六、报送要求
本制度中,除综合表中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量及费用指标需保留两位小数外,其余均不保留小数。
部机关服务局须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时定期报送相关报表。
部系统公共机构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并于次年4月5日前按年度汇总报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各公共机构报送部机关服务局的报送周期、范围、时间、方式等要求详见附件1。
七、数据分析和能耗数据会审
部机关服务局建立数据质量审核和抽查机制,每年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报表填报的准确性进行抽查。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部机关服务局。
部机关服务局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进行数据分析,每年开展部系统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
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年度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部机关服务局。
八、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公开自身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符合有关规定。公共机构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综合数据,应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部机关服务局。
附件: 1.报表目录
2.公共机构基本信息
3.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4.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
5.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
6.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
7.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
8.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
况
9.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
10.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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